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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法官看起來一副就是色杯杯樣,幹瞧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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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摟腰10秒 性騷男竟無罪

一審判拘 二審翻案 司改會批離譜

 

 

新竹某科技公司業務部副理張國華,被控趁同事聚會時,對一名女部屬伸鹹豬手,摟腰十秒並兩度搭肩,女部屬屢次閃躲不成,只得離席,提出性騷擾 告訴,一審判張男拘役四十天;但高等法院認定現在女性穿著常露肩、露腰,單純搭肩、摟腰,並不構成《性騷擾防治法》須碰觸臀部、胸部或「其他身體隱私處」 的構成要件,昨改判張男無罪定讞。

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 長姚淑文得知判決結果,驚訝說:「怎麼會這樣?根本脫離被害人感受!」她說,腰部是敏感部位,一般人不會接受非親密對象的碰觸,司法人員該了解不同性別對 隱私的落差,「像男性尿急,路邊就可解決,女性可以嗎?」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抨擊:「我喜歡穿迷你裙、小可愛,是我的自由,不代表默許讓人摸我大腿 侵犯我啊!把穿著拿來當理由,實在很離譜。」

七成三民眾認為算性騷

性騷擾案發生於新竹市大同路上的這家「踊子」PUB(2樓)。楊勝裕攝

性騷擾案發生於新竹市大同路上的這家「踊子」PUB(2樓)。

昨語音民調顯示,高達七成三受訪民眾認為「搭肩摟腰算性騷擾」, 僅一成二認為不算。女大生鄭曼辰說:「摟腰是親密朋友間才有的行為,上司對下屬這樣的舉動當然構成性騷擾。」
三十六歲已婚男子張國華,被控在二 ○○七年常以MSN等,向二十多歲女部屬示好遭拒,隔年二月,張男利用高層主管約同事到新竹市大同路「踊子」PUB續攤,一行人坐在包廂沙發的機會,刻意 坐到女部屬右邊,伺機伸左手勾搭女部屬右肩,女部屬察覺有異,側斜右肩閃避,張男竟將左手繞過女部屬後頸,勾搭左肩。

法官指腰部不算隱私處

女部屬控訴,她當時感覺被冒犯,身體趕緊向前挪移、前傾,企圖閃躲,不料張男的左手順勢往下摟住她的腰,時 間長達十秒,她不知該怎麼辦,後來起身離席,事後向高層主管投訴並提告,張男才透過電子郵件向她道歉。
新竹地院認定,案發時女部屬曾多次閃避張男的肢體動作,且張男違反女部屬意願摟腰,致被害人感受遭冒犯,加上張男事後寫道歉信等,依《性騷法》判 張男拘役四十天,得易科罰金。
但高院由審判長王聰明、受命法官陳世宗、陪席法官黃雅芬組成的合議庭認為,張男道歉信僅空泛表示:「請原諒我一切言語與肢體對你不禮貌之行為」, 並未承認「搭肩、摟腰」。
合議庭還在判決書指出,《性騷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」,才構成性 騷,原因是女性胸部突出、臀部渾圓,用以吸引異性,和男性不同,至於肩膀、腰部則和男性沒有太大差異,且「女生夏天衣著常露肩、露腰,難與臀部、胸部的隱 私性等量齊觀」,故認即使張男真有搭肩、摟腰,也不構成刑事犯罪,頂多觸犯可處一萬元以上、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。
《蘋果》昨聯絡不上被害人和被告張國華,但張母說:「高院法官終於還我兒子一個清白,兒子因此案受委曲兩年,夫妻差點鬧離婚。」張母表示,兒子一 審判拘役四十天,雖繳罰金就沒事,但兒子堅持沒做過這些事,家人也都力挺他上訴證明清白,「如今判無罪,全家終於可以安穩睡覺,晚上我要好好煮豬腳麵線給 兒子過過運,掃去兩年來的委曲。」張家親友表示,一審判張男有罪後,對方竟求償一百二十三萬元。

判決迥異令人無所適從

事實上,北市四年前也曾發生摟腰性騷案例,男子陳昆民在公車上對女學生強行摟腰,被依《性騷法》判六月定 讞。張國華案近似前案卻判無罪,令民眾無所適從。對此,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說:「各婦團已在討論建議修法,傾向性騷擾罪不再列舉『臀部、胸 部』,改以『侵擾身體』等文字,讓法界能從實務中取得較符合現況的裁判標準。」

摟腰性騷示意圖

1

   

張國華被控向女部屬示好遭拒,聚會時刻意坐到該名女部屬旁,勾搭她肩膀。

2

   

女部屬企圖閃躲,不料張國華順勢往下摟住她的腰,時間長達10秒鐘。

性騷或猥褻 爭議案例

◎2009/3 男子邱惟中在台北火車站自慰,把精液甩到前方女子裙上, 被控性騷擾。但檢方認為邱男未觸碰被害人,不起訴。
◎2008/9 周姓男子參加大學同學會,合照時搭女同學肩膀,被告性騷擾,警方依《性騷擾防治法》函送檢方,尚未偵結。
◎2008/1 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,伸手抓捏一女子胸部10秒,一審認為只算性騷擾,對蔡被控強制猥褻判無罪。二審認為現場擁擠,被害人無法逃脫,改用強制猥褻罪將蔡判3月。

遇性騷擾 自保及申訴管道

★蒐證方式:
◎言語騷擾:
˙錄下騷擾言語
˙請在場者作證
◎肢體騷擾:
˙ 抓住騷擾者的手,當場對質
˙立刻呼救並報警,到醫院驗傷
◎電話騷擾:
˙錄音或保留騷擾簡訊
˙將對方列為拒絕接聽對象
◎ 文書騷擾:
˙保留文書證據
★職場性騷申訴步驟:
1.向上級長官或受僱單位的兩性平等委員會申訴
2.若遭打壓,可向各縣市 勞工局或勞委會申訴
3.遇肢體騷擾已涉刑事告訴,須在6個月內報警或提告
註:第1、2項屬行政程序,須事發後1年內提出申訴
★申 訴電話:
˙婦幼保護專線:113
˙勞委會職場 性騷擾申訴專線:(02)8590-292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02)8590-2923       
˙婦 女新知基金會:(02)2502-8715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02)2502-8715    
˙現 代婦女基金會:(02)2391-7133           (02)2391-7133     

民眾心聲

◎對女性沒有保障

  許小姐<BR>24歲<BR>服務業

許小姐
24歲
服務

判決不公平,他以為主管就可以這樣,太差勁!若這樣騷擾都無罪,對女性沒 保障。

◎法官與社會脫節

  呂先生<BR>44歲<BR>滷味店老闆

呂先生
44歲
滷味店老闆

判決不合理,性騷擾本來就很主觀,感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,這名法官與社會脫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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